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運用電腦審計稽核軟體,勾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截至民國103年8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投保資料,及經濟部商業司提供全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核有貴機關(學校)人員具公司負責人、董監事身分,或具有商號負責人身分者資料----請同仁勿違法兼職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下稱服務法)第13條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再查公司法第27條規定略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準此,倘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則公務員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得被選為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且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始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是以,兼任營利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除前開態樣外,均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又查銓?部民國98年7月17日部法一字第0983085421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員(含考試錄取人員)擔任停業中之公司負責人,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

三、再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服務法規定辦理。準此,專任教育人員在外兼課或兼職應受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範,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受服務法規範。

四、復查銓敘部民國75年9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43193號函、民國85年2月27日85台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民國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號函及民國102年1月10日部法一字第1023684324號書函等規定,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係受有俸給之文職人員,為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五、另查銓敘部民國87年4月22日87台法二字第1609542號書函規定略以,如係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並非服務法第24條規範之公務人員。銓敘部民國97年3月31日部法一字第0972924764號書函略以,臨時人員尚非服務法第24條所稱「文武職公務員」。惟查「工友管理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對該二類人員之兼職有明文規定。
六、公務員暨教育人員倘違反服務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兼職及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應併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公務員懲戒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處;至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應依各主管機關所訂要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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